時事通識: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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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9-10-04 02:21

撰文: 無綫新聞

面對連串暴力及破壞行為,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認為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公安條例》發出宵禁令。在上世紀五十至六十年代,本港曾發生三次暴動或騷動,期間港英政府都有頒布宵禁令,目的是恢復社會秩序。

在六七暴動期間,九龍和港島都曾實施宵禁,原因是有人在衝突中死亡,亦有人向電車等交通工具和警察投擲石塊,又有大群人集結。政府為防止事故擴大,宣布實施宵禁。不過宵禁期間仍有人向警車投擲爆炸品。

而早在1956年,雙十暴動爆發後翌日,護督戴維德簽發宵禁令,由晚上七時半至翌日上午十時,在整個九龍實施。其後幾天,九龍部分地區仍要繼續實施宵禁。有超過一千人因違反宵禁令而被檢控,大部分人認罪後判入獄六星期。

1966年四月初,因天星小輪加價引發的騷動,政府亦連續幾天實施宵禁,酒樓商店晚上不能營業,據報騷動和宵禁造成的經濟損失估計達到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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