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擬赴台受審 台灣法律界意見不一

即时港闻

发布: 2019-10-21 05:05

撰文: 無綫新聞

台灣法律界對於應否讓陳同佳來台受審,有不同意見。有律師認為,沒有理由不讓他入境;亦有律師則指台港缺乏司法互助,台方缺少案件在港證據,會影響審訊及量刑。

在台灣,殺人可被判「殺人罪」、「義憤殺人罪」或「過失致死」。「殺人罪」可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義憤殺人罪」和「過失致死」則可分別處七年以下,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律師認為,若港方只交出陳同佳而不提供案件在港證據,辯護律師可能藉要求取得港方的證據或證人來拖延審訊時間。對法官量刑亦是難題,被告可能因而獲輕判或誤判。

律師呂秋遠表示:「如果這個被告來到台灣,他胡說八道,台灣政府要怎麼戳破他?但是香港警方有他的口供,可能有這個受害人的家屬,包含受害人的遺物,包括這個加害人、也就是這個兇手,他的自白,他家搜索到有沒有甚麼東西,你都不交給我,那我怎麼判斷?」

但亦有律師指,即使陳同佳是「被投案」,或有其他政治目的,台灣亦必須讓他來。

律師翁偉倫稱:「人確實是台灣殺的,不是在香港殺的,把屍體運來台灣,所以他的犯罪結果地、犯罪行為地都在台灣。跑回香港去了,現在他要回來,其實台灣政府根本沒有拒收的理由。」

他亦說,港方或許掌握陳同佳「預謀殺人」的證物,但台灣檢方亦有殺人現場、遺體、解剖化驗結果等確切證據,已足夠認定疑犯的殺人罪,作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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