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旺角暴動,一名女子因為掘磚和縱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判監46個月。警方認為裁決確定掘磚的刑責與扔磚沒分別。
2016年旺角爆發暴動,案情指24歲被告畢慧芬,被拍攝到年初二凌晨,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協助其他人掘磚及將物件扔向火堆,早前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立。
辯方求情時,引述心理及精神科專家報告指,畢慧芬智力猶如高小學生,雖然能判斷對錯,但能力有限,極需要支援,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
若法官判處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罪犯,阻嚇性刑罰不但無助教化社會,反而會惹來市民同情。若法庭堅持判處監禁,辯方建議參考另一宗旺角暴動案,被告容偉業判監三年的案例。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批評被告掘磚等行為,是直接幫助及鼓勵其他人作非法行為。被告承認目睹情況升級後,仍選擇留在現場,不認為她不知道掘磚的作用;又指畢慧芬自2014年起參與民主運動,覺得受他人注目及受歡迎,不排除被告是為了賺取他人的認同及讚賞,而選擇犯法。
法官認為若判處被告感化令,或向社會傳遞錯誤訊息,無法構成阻嚇力,強調任何人均可以爭取民主自由與公義,但行動手法必須尊重他人利益和意願。考慮畢慧芬犯案時受個人及社會因素影響,酌情減刑至判囚4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警方歡迎法庭裁決,認為確認掘磚刑責與扔磚相同。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督察劉俊彪表示:「她(被告)沒有實際扔磚,或襲擊警務人員的行徑,但根據法庭所說,只要她有一個共同目的,聯同其他人作出擾亂公安的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實際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其刑責與扔磚或襲擊警務人員的犯人,是完全沒分別。」
警方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