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商人透過法律代表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指廣播處長梁家榮監督節目不力,控告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根據普通法,人人都享有與律政司司長相同的權利,可以提出刑事檢控,普通市民亦可以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提出私人檢控的申訴人必須要先向裁判官提交證據,不過申訴人無權索取警方供詞、報告或照片。而裁判官決定受理案件前,要考慮有關指控是否於法有據、是否有構成罪行的必要要素等,在受理後就會發傳票傳召被告。
根據《裁判官條例》,私人檢控程序一經展開,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接管檢控程序,再決定繼續進行檢控或終止檢控。
律政司司長接管私人檢控前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控罪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有違公眾利益等。
如果律政司司長認為,案件屬無理纏擾、含欺壓成分、沒有合理勝訴,或已就同一事重複提出訴訟等,就可以終止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