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搶文件案發還重審 判詞指裁判官錯誤解讀立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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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06-02 01:40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在會議上搶走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罪。裁判官早前裁定控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梁國雄在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

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律政司不服上訴,指《基本法》只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上訴庭頒下判詞,認為裁判官是錯誤解讀《條例》第17(c)條。

上訴庭指,立法會議員雖然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特權,立法會亦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並有權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規矩的議員不得繼續參與會議。但立法會沒有懲治管轄權去施以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同時授權法庭持有懲治管轄權。

立法會議員的特權及法律程序豁免權絕非絕對,應限制議員不受約束及監管地進行違法行為;議員使用特權時,不能侵犯其他同樣享有特權的議員之權利;議員特權不應包含讓他們任意擾亂立法會的行為;強調《條例》第17(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該「任何人」亦包括立法會議員。

而涉案的藐視立法會罪並不觸犯三權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指,立法會議員獲《條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撤控決定有誤,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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