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日前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會否仿效海外司法管轄區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由公眾監察法官行為。司法機構指,涉及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必須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以維護司法獨立。
政府引述司法機構指,去年完成處理368宗針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絕大部分是涉及司法決定,只能透過司法上訴解決。與法官行為有關的投訴有十宗,按既定機制,由有關法院級別的法院領導處理,沒有一宗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
司法機構指,現行處理投訴的機制對維護司法獨立非常重要,強調在處理針對法官和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時,司法獨立必須受到保障和尊重。
根據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文件,司法機構解釋,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只限由法官處理,其中一個原因是,若有外間人士參與處理投訴程序,可能會有很大的風險,使有關過程變得政治化。
而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均須作出的司法誓言,要求他們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履行其司法職責。
另外,《基本法》第89條和第91條,以及香港法例第433章《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中,相關條文均訂明司法機構須繼續獲准自行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而不受外來影響或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