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東主收款項後無匯款違商品例 判囚十四個月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06-18 07:44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找換店東主收取客戶款項後沒有匯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裁定罪成,判監十四個月。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海關去年接獲舉報後調查,發現旺角一間找換店收取18名顧客款項後,沒有匯錢到顧客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共涉及323萬元。

海關在法庭判刑後表示,今次是《商品說明條例》自2013年七月修訂以來,首宗涉及找換店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判罪成的案件,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目前仍調查數宗涉及找換店的案件,而違例最高可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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