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由她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的案件,是指定適用各級法院的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處理,並非由她指定某個法官處理,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法律界等意見擔心會影響司法獨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行會前記者會用了十多分鐘解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我可以在此作出嚴正的反駁。(指定法官)是去指定適用各級法院,由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法官的名單或一組法官。並不是行政長官去指定哪位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到真有國安案件時,如何分派名單上,哪個法官去處理聽審,仍是由司法機構負責。這個推薦是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推薦、即是今日我們叫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行政長官不是隨便在街上找一個人指定去做法官。但我們不能抹殺最終委任權是行政長官。」
她又指,指定法官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並非罕見,例如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等都是由特首委任。
林鄭月娥表示:「如果有人說,行政長官委任一些法官去處理一些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有少少孤陋寡聞。維護國家安全去懲治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不是比我剛才說的有關在《證券條例》下,行為失當或勞資糾紛更重要嗎?為甚麼去到這個議題,行政長官行使在《基本法》下的權力,會出現麼大的擔心。」
林鄭月娥又強調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及問責制。
林鄭月娥稱:「有人仍認為行政長官只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所以作為行政機關的首長去處理司法機關的事,好像不恰當是干預,在此我必須重申,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有雙重問責制,行政長官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亦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草案說明未有觸及審理法官的國籍問題,林鄭月娥認為是展示對司法制度高度尊重及充份信任。另外,對於《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有追溯期,林鄭月娥指未有細節,但認為如沿用現行的法治原則,內地亦有這概念,就是既往不咎,應該是由生效當天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