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任命指定法官審理涉國安案 不認同損害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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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06-23 07:00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根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意思不是由特首,指定某個法官去處理某一宗案件,不認同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所指,損害司法獨立。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法律界等意見擔心影響司法獨立。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會前記者會,用了十多分鐘解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這個做法是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各級法院,由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法官的名單或一組法官,並不是、我再次強調,並不是行政長官會指定哪位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到真有國安案件時,如何分派名單上哪個法官去處理聽審,仍是由司法機構負責。如果有人說,行政長官委任一些法官去處理一些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有少少孤陋寡聞。」

她重申,「指定法官」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並非罕見,在本港部分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如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都是由特首委任。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聲明,指《基本法》下,行政長官是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任法官,取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

他認為行政長官不清楚法官的經驗和專長,將來亦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起碼要依據首席法官或推薦委員會的建議。

林鄭月娥指,留意到李國能的說法,她指將來委任的法官群組,都是來自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正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委任程序符合《基本法》。

林鄭月娥表示:「即再說得簡單些,行政長官並不是在街上,隨便找個人指定他做法官。做某一類事務,很多會徵詢首席法官,是有個角色予首席法官,這亦很理所當然。我作為行政長官,我哪會認識那麼多法官呢?對不?我們連私下交往也沒有。(有人說)作為行政機關的首長處理司法機構的事,好像不恰當是干預。在此我必須重申,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有雙重問責制。」

林鄭月娥又指,草案主體內容沒有觸及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法官的國籍問題,她深信是展示對司法制度高度尊重,及充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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