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沒有特別提及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的國籍問題,是不想與《基本法》不一致。《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本港共有二百多名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沒有他們的國籍統計;而終審法院就有15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其中10人來自英國,其餘來自澳洲和加拿大。政府指他們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而他們所屬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其法律體制與香港的最為近似。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指,海外非常任法官在香港審理案件時不再被視為海外法官,他們要作出同其他香港法官一樣的司法宣誓,以往亦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海外非常任法官撰寫。
海外非常任法官以輪流方式每次來港一個月,安排屬行政事宜,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