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 法律列四類罪行情節罰則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06-30 07:26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刊憲,公布《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法律列出四類罪行的情節的罰則。

其中分裂國家罪,指是將香港特區或國家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區或國家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將香港特區或國家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首要的份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則囚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可以判囚三年以下。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罰和分裂國家罪類同,包括首要的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同樣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

恐怖活動罪就指,脅迫中央、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設施、電力、燃氣等設備。干擾水、電、交通、通訊等。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就判囚三至十年。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又包括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或串謀實施,或接受外國或機構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均屬犯罪。

若他們收取利益後,對國家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對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本港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進行嚴重阻撓,對本港選舉進行操控,制裁特區或國家,引發本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罪行重大,嚴重者將判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

法例列明本港警務處及律政司作為條例的主要執行部門,警務處明日會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相關工作。條例准許警務處,根據現行香港法律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警方可以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時,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及電子設備等。要求涉案人員交出旅遊證件,凍結其財產,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或當局提供資料;亦可由行政長官批准截取其通訊和秘密監察,亦可以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

《港區國安法》規定,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公開進行,審判結果應當公開宣布。

「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諮詢港區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官中指定。在原訟庭案件,若沒有陪審團審理,法律規定要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條文訂明,在三個「特殊情況」下,駐港國安公署可行駛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管轄有困難,駐港國安公署可行管轄權。

另外,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法例的嚴重情況,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下,駐港國安公署也可行使管轄權。

除此以外,公署也負起監督、指導工作,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本港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

另外,《港區國安法》規定成立「港區國安委」,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負責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港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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