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港設國安公署 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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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06-30 11:07

撰文: 無綫新聞

中央在港設的國安公署,會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負責的案件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關法院審判。

外界一直關注中央對涉港國安案件的管轄權有多闊,條文就列明要符合三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而港府管轄有困難,或出現港府無法執行相關法例的嚴重情況,又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這些情況下,經港府或中央在港設的國安公署提出,並獲中央批准後,公署就可以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由公署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行使檢察權及審判權。

而內地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都適用於當中訴訟等程序,相關機關亦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連同簽發的法律文件等,在港都有法律效力。

不過條文亦都規定,疑犯期間有權委託律師。條文亦列明公署人員按《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管轄,包括不受本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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