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擁本港國安案管轄權 設陪審團與否由律政司司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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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07-01 02:49

撰文: 無綫新聞

除了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本港的國安案件有管轄權,至於會否設陪審團,由律政司司長決定。

警務處及律政司是主要的執行部門。警務處七月一日成立「國家安全處」,負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部署、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承辦港區國安委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警方獲賦權搜查處所、車輛、電子設備等,亦可要求涉案人員交出旅遊證件,凍結其財產,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組織或當局提供資料。在行政長官批准下,亦容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做法與很多西方國家一樣,但可能面對國家級的對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表示:「我們所要面對的、針對的某一些單位,他們是在情報工作,做顛覆工作或這些滲透工作是有豐富經驗,是可以做到我們平常想像不到的滲透工作,所以我們必須有高度警剔的心。」

「國家安全處」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相關部門亦可從特區外聘請合格的專門及技術人員協助執行任務。

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專門部門負責,未經律政司書面同意不得就相關案件提控。檢控官的任命需由律政司司長徵得港區國安委員會同意;至於檢控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命,就需由行政長官書面徵求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意見。

案件由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行政長官可在裁判官、各級法院法官、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任期一年。指定前可諮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

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訴訟毋須陪審團。若沒有陪審團審理,則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條例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人不得委任為指定法官,若委任期間有相關言行,將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條例又指,若相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審判結果則會公開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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