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深夜刊憲港區國安法即時生效 四類危害國安罪可囚終身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07-01 02:47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昨日深夜刊憲,公布《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即時生效。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最高都可判處終身監禁。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總則提到多項法治原則,包括普通法下的保障;亦訂明會依法尊重及保障人權,適用於言論、新聞、出版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沒有提到「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確認書機制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參選或出任公職要簽署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具體情節和相應罰則方面,其中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無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屬犯法,包括將香港或國家其他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它們的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場所,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類同,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處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的可判監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三年以下。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財物資助他人犯罪也是違法,嚴重可判監五至十年。

第三類,恐怖活動罪,是指脅迫中央、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電力、燃氣等設備;嚴重干擾水、電、交通、通訊、網絡等。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組織、領導的人可判監十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判囚三至十年。

最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請求外國或境外串謀實施,或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後,對國家發動戰爭,嚴重阻撓中央或香港政府制訂、執行政策,操控或破壞本港選舉,制裁特區或國家,引發本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均屬犯罪。違者可監禁三至十年;罪行重大判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過去23年未能處理好「一國」與「兩制」關係,未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等,令中央要出手處理。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今次的立法工作是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我們今天處理的是國家安全,這條法律是一條全國性法律,關乎的是14億人民福祉,當然包括香港750萬的香港市民。」

律政司強調,會按原有機制下檢控決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我們要整體看所有相關的說話或行為,前前後後一概而論來看才可以。叫『港獨』口號,這樣情況下,我們再要看看證據上,能否證明相關行為和犯罪意圖。」

法例亦訂明減刑條件。犯罪情節較輕亦可能免除處罰。例如自動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

條例亦列明,一旦罪成,在任議員和官員即時喪失職務。罪成的人亦將會喪失參選或出任公職的資格,當局指時效可以理解為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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