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指警方處理國安案件可毋須批准搜查處所等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07-03 21:04

撰文: 無綫新聞

《港區國安法》容許警方偵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不需批准便可搜查處所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現時警方處理危險或緊急案件時,亦有類似做法,認為國安案件亦符合標準。

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根據條例,國家安全處可以在無法庭手令,或特首批准下,搜查處所及電子設備等,被質疑違反現時做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出席電台節目時,反駁相關說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有某些特別情況,例如(涉及)槍械管理方面,如果情況是緊急,導致取一個手令是不切實可行,現在法例亦容許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大家理解的。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些可以用一般案件概念,但亦要明白,有些是有別於一般的案件,因為對手不同的,是國家級的,是有多年經驗的。」

至於中央政府在本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特區政府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李家超不認同公署及國家安全處有從屬關係,但認為條例實施初期,兩者需要磨合及溝通。

至於加拿大政府因應本港實施《港區國安法》,暫停執行兩地的引渡協議,李家超對做法表示失望。

李家超表示:「聯合國很清晰,大家同意打擊跨境嚴重犯罪,必須要有移交逃犯機制,現時我們處理的全都是嚴重逃犯,如毒品、槍枝案件,或嚴重商業案件,如果因為政治凌駕法治,加拿大政府自己要向法治解釋,亦要向世界解釋,為何容許逃犯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李家超指,兩地平均每年有一至兩個逃犯移交,呼籲加拿大不要忘記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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