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後選舉,立法「真空」的問題如何處理?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將原任議員任期延長。
立法會現屆議員任期到九月三十日,押後選舉一年會否出現「立法真空」?
《基本法》訂明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1條,在一屆任期完結後、換屆選舉前,行政長官可要求立法會主席召開緊急會議,由原任議員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
不過,這個方法只是召開大會,如要包括委員會會議在內,讓整個立法會繼續運作,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將原任議員任期延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說:「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常委會,肯定有權決定香港的憲制安排,來到應付特殊的情況。未來一年,恐怕特區政府要應付很多不同類型的危機和挑戰,所以有一個能夠全面履行立法會職能的立法機制,是能夠配合特區政府施政。」
97年回歸前後過渡時期曾成立「臨時立法會」,劉兆佳指人大常委會亦可訂類似安排。
劉兆佳稱:「無論你通過選舉產生也好或經過委任也好,而又得到人大授權的話,令到有一個完整的立法機構行使完整的立法職能,來到支持特區政府的施政。」
劉兆佳又指,單靠本地法律未必有足夠法理依據避免司法上的挑戰,所以要由中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