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去年區議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的黃之鋒,就選舉主任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擇日書面頒布是否批出許可。
去年十月,當時是香港眾志秘書長的黃之鋒報名參加區議會海怡西選區選舉,被選舉主任蔡亮裁定提名無效,指黃之鋒並無摒棄香港眾志「港獨」的綱領。
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及裁定取消其資格的決定屬違憲,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指,司法覆核申請與選舉呈請不同,並非質疑當選議員非妥為當選,她指選舉主任的職權,只是確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簽妥的「確認書」,載有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無權自行越權考慮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更毋須證明參選人實際上是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
吳靄儀又指,區議員並非政治權力的核心,當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才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在就職時宣誓。如果選舉主任有權就簽署以外考慮參選人的政治取態,會侵害參選人的參選權、表達自由及結社自由,令其政治取態或意見遭受歧視待遇。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質疑申請方不提出選舉呈請,是不希望一旦勝訴,會令同區當選的「同黨」喪失議席,如周庭及劉頴匡案,令區諾軒及范國威被裁定非妥為當選,喪失議席。
余若海又指,投票選擇權由選民持有,即使選舉主任的決定違憲,司法覆核申請亦應由選民、而非參選人提出。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書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