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不信事主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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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09-03 02:39

撰文: 無綫新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法庭認為事主不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不相信他的供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黎智英被控在2017年6月4日,在維園音樂亭附近威脅《東方日報》記者X,黎智英早前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不接納事主X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他回應盤問時態度迴避,需辯方多次提問才回答。相反黎智英的說法與證據相符。

至於事主稱黎智英多次向他說「我實搵人搞你」,但裁判官翻看事主同事Y的片段時聽不到,認為「搞」亦有很多意思。由於法庭裁定事主並非誠實證人,所以無法肯定確實字眼為何。

事主案發後有笑容,法庭雖然同意有人受驚後會強顏歡笑,但不同意事主面對所謂嚴重威嚇時,有如此反應。相反覺得事主當時沒有認真對待黎智英的言論,甚至只當作笑話。

控方亦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黎智英當時亦只用手指指向他,並沒有用武器或嚴重的方法威脅他。事主出現的精神病病徵,法庭亦不能判斷是由黎智英指罵他所致。

又認為若黎智英是有計劃及預謀恐嚇事主,毋須指罵事主一次後離開兩、三步再轉身繼續指罵,相信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及怒氣才有此行為。

裁判官指要令被告定罪,必須證明黎智英有意圖警告事主,以及令對方受到傷害,但兩點都未能成立,因此判黎智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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