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上月內地水域被捕 律師料駕船者或被控組織偷渡罪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09-30 01:19

撰文: 無綫新聞

十二名涉及刑事案港人上月在內地水域被捕,涉嫌觸犯內地的偷越國(邊)境罪。據了解,有人要支付十多、二十萬元偷渡費,其中一人負責駕船。有律師估計,他可能會被控有關組織偷渡的罪名。

廣東省公安廳早前回覆香港警方,指12名港人8月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其中一人負責駕船,計劃逃到台灣,其後在內地海域被捕。經初步調查後,被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將呈報檢察院批准逮捕。

調查指,12人上船前在港已向偷渡集團繳付偷渡費,據了解,有人要支付十多、二十萬元。負責駕船的是30歲曾任售貨員的鄧棨然,為了這次行動,事前去學駕船,一直開去台灣。

鄧棨然去年九月在灣仔一個單位內被搜出汽油彈原材料,被控串謀意圖縱火等罪。有熟悉內地法律的本港律師估計,他可能會被控有關組織偷渡的罪名,而內地公安刑事拘留一般最長三十日,但亦可延長。

律師黃江天表示:「法律都有彈性規定,如果公安部門覺得案情重大,可以提交給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一旦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取這個逮捕令的時候,檢察院有法定時間七日,他會批出是否同意逮捕。」

根據內地刑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可判監兩至七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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