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要求員工解釋罷工原因 工會稱法例列明無權解僱罷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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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10-19 02:47

撰文: 無綫新聞

醫管局早前陸續向二月時曾罷工的員工發信,要求解釋原因,涉及的工會強調,法例列明當局無權解僱罷工員工。有大律師認為,法例只容許涉勞工糾紛的罷工,但亦有大律師認為有關條文可能跟《基本法》有衝突。

醫管局本月初向參與罷工的醫護人員發信,要求解釋二月初缺勤的原因,「醫管局員工陣線」日前向會員提供回覆範本,指罷工受到《僱傭條例》等保障,不算缺勤。

醫管局員工陣線副主席羅卓堯指:「(醫管局)沒有一個機制處理罷工或工業行動,所以只能以所謂缺勤處理,不代表沒有這件事。」

至今有多少員工回覆,醫管局指暫時未有數字,重申會按照人事條例公平處理。

《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僱主無權解僱參加罷工的僱員,不過有大律師認為,只是關於勞資糾紛的罷工,其他原因罷工就等同缺勤,不受保障。

大律師范凱傑表示:「(工業)行動是為了逼使僱主,就他們一些薪酬條件作出傾談的罷工,所以如果不牽涉剛才說的定義,那等同無緣無故違反僱傭合約,最嚴重的情況下,可將他們即時解僱。」

《僱傭條例》第21B條亦列明,僱員「適當時間」可參加工會活動,包括罷工,「適當時間」是指工作以外時間,或得到僱主同意及容許下的工作時間。

有大律師就認為,這條對員工保障不足,亦可能跟《基本法》第27條、即香港居民有參加罷工等權利和自由的條文有矛盾。

大律師黃宇逸稱:「如果按照《僱傭條例》的字面解釋,基本上可指不保障罷工,因為第一罷工必然是工作時間進行,既然有罷工權利,但又要得到僱主的同意,似乎可能與《基本法》第27條對於罷工權利有保障,這基本權利有衝突。」

他指當局應修改有關法例,加強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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