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藏汽油彈原料上訴庭改判社服令 指原審判刑無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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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10-28 02:46

撰文: 無綫新聞

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就一名16歲少女攜帶汽油彈原料案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日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未有充分反映懲罰和阻嚇性。

案情指,一名16歲少女去年國慶前夕,攜同消毒藥水、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料,在天水圍張貼文宣,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刑罰,最終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三名上訴庭法官頒下判詞,指單看少女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意圖製造汽油彈,顯然有計劃犯案,案情嚴重,而少女亦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即使因為「貪玩」,但判刑不表示可減輕案件的嚴重性或少女的罪責,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可能帶來嚴重後果,讓她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的行為;亦應以具阻嚇力的刑罰,讓其他有意干犯同類控罪的人,得悉犯罪後果相當嚴重,法庭絕不姑息。

由於案件行為涉及公眾安全,原審裁判官應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才能達至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有關罪行,但判刑只側重少女的更生考慮,完全沒有充分反映懲罰和阻嚇的元素,是不相稱的刑罰,實屬原則上錯誤,明顯過輕,最終改判社會服務令,附加宵禁令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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