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被控參與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不應將穿黑衣者視參與暴動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10-31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5男2女被控在去年8月31日,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說,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7名20至27歲的被告,包括余德穎、莫嘉晴、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及梁雁彬,在裁決後離開區域法院。

案發於去年8月31日,灣仔等多區有人堵路及縱火,有人在軒尼詩道焚燒路障。7名被告在修頓球場對出的軒尼詩道一帶被拘捕,被控參與暴動。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指控方主要依據各人被捕地點,穿黑衣,多數人戴口罩、手套等裝備,其中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

但警方拘捕時,非法集結引申的暴動已結束,純粹因被捕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剛到來,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

法庭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

正如有警察證人說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肯定他們實際上是否記者,反問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而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雖有暴力場面,但無嚴重人命傷亡,片段見到很多時,場面都頗為和平。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不希望被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控方亦不能證明有人逃跑,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等。

控方提出暴動罪不成立,考慮用非法集結罪作為交替控罪。但法官指邏輯上有點說不通,因按控方案情,被告被捕時,原先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既然法庭認為他們無參與暴動,亦不可能達至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其中一名被告龔梓舜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法官指警長描述事件經過,同影片未能脗合,控方亦無獨立證據顯示這些武器的來源,裁定罪名不成立。

散庭後,有被告稱對裁決結果鼓舞,但亦稱擔心律政司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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