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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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0-12-09 02:27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提出,18歲以下、有悔意,而又不是涉及嚴重罪行的被捕人士,可以用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等不留案底方式處理。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曾指出,簽保守行為的做法,不應視為從輕發落,而是讓被告循規蹈矩、改過自新。

簽保守行為的期限由法庭決定,一般是一年至兩年,若期間犯案罪成,簽保就會撤銷。

根據《裁判官條例》,在擔保期內不遵守承諾,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簽保守行為只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例如盜竊、刑事毀壞和普通襲擊等,須由法庭批准。

犯罪者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而控方決定是否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須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犯罪者年齡、犯罪紀錄、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悔改等。

因為反修例被捕而經司法程序,判簽保守行為的18歲以下被告約有2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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