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去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判囚3個月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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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1-02-01 10:17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29歲青年被指去年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聚集,並管有雷射筆,在觀塘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3個月3星期。

案情指去年三月八日晚,被告張嘉俊遭截停前,參與多過200人的聚集,警方發出多次警告,但聚集人士拒絕散去。其後警方驅散,被告與集結人士逃離現場,被告被制服期間跌出雷射筆。

裁判官徐綺薇指,從其手握雷射筆,推斷他有機會曾經使用,或在許可下有機會使用,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挑動在場氣氛,令場面升溫,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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