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指保釋條文加入嚴格門檻要求 撤黎智英保釋申請

即时港闻

发布: 2021-02-08 21:01

撰文: 無綫新聞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申請,黎智英需繼續還柙。判詞指終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條文是否跟基本法或人權法不符而違憲,又強調保釋條文加入嚴格門檻要求。

黎智英被押解到終審法院聽取判決,庭外有大批公眾人士等候,包括加拿大領事館職員及歐盟外交官。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四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一致裁定撤銷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

今次法庭爭拗在於如何正確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2)條有關保釋條文,判詞指應該因應整部《國安法》的背景及目的等審視,指該法是由中央通過人大常委會制訂,因此不可藉《國安法》條文跟《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不符為由進行覆核,終審法院亦無司法管轄權作裁定。建基於此,認為李運騰法官錯誤詮釋第42(2)條。

判詞就此進一步解釋,指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的條文,研訊起步點不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若法庭相信被告不按照指定歸柙、保釋期間犯罪等,可拒絕保釋,否則應批准。

但《國安法》第42(2)條「開宗明義」指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形容《國安法》的保釋機制,是在現有環境及背景運作,但更新、更嚴格,亦衍生特別例外情況。

判詞又指,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因素,就算認為有充足理由時,亦要繼而考慮被告會否不依期歸押等,所有跟批准或拒絕保釋相關事宜的因素。

終院又指保釋覆核並非終院司法管轄權內,如果黎智英希望重新覆核最初裁判法院不准保釋決定,之後可提出申請,現時需繼續收監。黎智英代表律師稱,會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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