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修例涵蓋區議員等公職人員須宣誓 強調非針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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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1-02-23 07:0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提出就公職人員宣誓規定修例,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等的定義。若違反誓言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修例涵蓋區議員,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指修例不是針對任何人或政黨。

2016年立法會宣誓出現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後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到去年生效的《港區國安法》,亦訂明出任公職人員須宣誓及相關條件以及要求。

政府按中央定調提出修例,列出宣誓安排,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後果等。除了涵蓋過往就任時須宣誓的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等,亦加入區議員。

當局建議在法律中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準則。以清單形式列出六類正面行為,包括擁護《憲法》、《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落實「一國兩制」等。

負面清單就包括作出或意圖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侮辱或貶損國歌、國旗或區旗等,損害以特首為主導政治體制,具體例如無差別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利用選舉組織或實施對抗中央和特區的「變相公投」等,都不算效忠。

部分和去年民主派初選共同綱領提及的相若,當局表示,清單未能涵蓋所有不效忠的情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人大作出的決定和解釋,甚至過去不同法律訴訟程序內,法院作出裁決的原則和考慮,我們盡量囊括在今次清單內,如果日後出現情況不在清單之內,是否可能屬於違反清單原則,這方面視乎屆時實際情況判斷。」

當局又建議,若公職人員涉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司長提出,交由法庭處理,期間議員須停職;監誓人亦會即場判斷宣誓是否有效。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而被取消就任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

曾國衞說:「無論在法律要求和具體機制方面都做好,沒有針對任何人的意思。今次我們並無特定追溯期的安排,當然在法例一旦通過,會按照法例情況去執行,法例通過後,有否可能涉及法例通過前的行為作為考慮,要按實際情況去看。」

政府指為盡早知道議席是否出缺,建議被法院裁定喪失資格的人不服高院裁決,不用經上訴庭,可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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