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因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部分人原本獲准保釋,但因控方即時提出覆核,須繼續還柙。
控方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總裁判官蘇惠德准予保釋的決定提出覆核申請。條例列明,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許被告保釋,律政司司長可申請覆核有關決定,被告須繼續羈押,並在48小時內被帶到法官席前處理。
約三個月前,律政司曾就裁判法院一項保釋決定提出覆核申請,案中28歲男子范俊文被指前年7月1日闖入立法會,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名,去年在東區法院獲准保釋候審。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高院法官聽取陳詞後,維持讓被告保釋,但就收緊保釋條件,包括增加保釋金額和到警署報到次數,並在原有禁足令再增加宵禁令。
另外,根據律政司有關家暴案件檢控政策,若涉及有人嚴重受傷,或被告以往曾在保釋期間有家暴紀錄,即使獲准保釋,檢控人員亦應提出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