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法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的罪行,包括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即使被告不在現場,但因為協助或鼓勵主犯亦可以被定罪,終審法院五年前,亦曾就共同犯罪計劃法則作出裁決。
2011年年底,一名三合會成員接到命令,到屯門襲擊敵對幫派的成員,但他到場時,目標人物已遭襲擊和汽車輾過致死,他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積極參與一項共同犯罪計劃。
被告提出上訴,理據是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應廢除,並應改用另一套涉及協助或教唆等的原則,終審法院2016年駁回他的上訴,判詞指上訴人本身帶備武器、參與搜尋受害人,因此亦以從犯身份行事,鼓勵幫派的其他成員,令他們知道並非孤身行事。
判詞又指共同犯罪計劃的所有參與者,無論犯罪者是誰都要負上刑責,對於缺乏明確證據,證明誰人作出致命一擊的謀殺案別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