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租客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期間續租最多只可加租一成半,但認為設立「起始租金」不可行。
置業難、租金貴,是不少市民的心聲。去年全港近三萬個單位內,有超過十萬間劏房,居住了22萬多人。
政府去年委任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報告出爐,建議立法制定有強制條款的「標準租約」,包括列明租期固定兩年,期間業主不得加租,但如雙方協定就可以減租。
完成首兩年租期,租客有權續租一次、即有「2+2」的四年租住權。續租時業主可加租,但加幅上限一成半,或不得超過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期間的波幅變動。
為防止濫收水電費情況,如劏房沒獨立水電表,業主在要求租客攤分相關費用,須提供帳單副本和明細表,所有租客支付的費用總和不可超越帳單款額。
租期變成「2+2」,不少劏房業主擔心會遇到劣質租客,如欠租、用劏戶作非法用途等。小組建議法例訂明業主可收回租賃權的情況等,但設立「起始租金」就認為不可行。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主席梁永祥說:「如我們傾斜得太多,令業主沒興趣繼續參與劏房這租務業務的話,對劏房數目供應可能會有很嚴重影響。如是,正正是大家擔心的『好心做壞事』。我們用時間觀察,看是否真的我們不管『起始租金』就會亂。」
小組亦建議單位的源頭出租人,終止租契和收回單位時,須給較長通知期,如60日予受影響劏房戶,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另覓居所。梁永祥說政府及立法會對小組工作相當支持,希望建議盡快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