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學生去年「私了」途人承認暴動罪 判入教導所

即时港闻

发布: 2021-04-08 01:31

撰文: 無綫新聞

去年中有人發起遊行反對《港區國安法》,一名途人清理路障時被「私了」,涉案男學生早前承認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去年5月24日有人在銅鑼灣發起反對《港區國安法》遊行,期間有人在多處堵路。一名中年女子在天后清理路障時,遭17歲男被告黃顥賢及其他人「私了」。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另一項傷人罪則獲法庭批准擱置於檔案,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原本日後打算報考消防員,現知已不可能,被告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事後感到十分後悔。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其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

法官強調,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惟考慮到被告在案中非主導角色,其報告內容正面,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並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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