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早前被裁定在屯門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4年3個月。
現年21歲被告李浩銘,被控前年9月21日在屯匯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行山杖。暫委區院法官王詩麗指,當日有人築起大型路障,期間向警方投擲磚頭、汽油彈等,考慮到對執法人員安危造成的影響,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被告經審訊後才承認控罪,悔意有限;呈堂片段亦顯示,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應判處阻嚇刑罰。而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以4年3個月及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項罪行同日干犯,允許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