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讓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在符合相關資格規定的情況下,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回歸前稱為御用大律師,由港督根據首席按察司的建議,運用特權而作出委任。
在回歸後,資深大律師是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的規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而委任前可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
要成為資深大律師,至少要有10年大律師執業經驗、對法律有足夠認識、有足夠能力和聲望等。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指,資深大律師的責任包括,訂立並維持專業操守和才能的最高標準、繼承大律師專業的優良傳統、致力維持本港社會所珍惜重視的法治精神、以身作則來為見習律師及年輕一輩的法律執業者樹立榜樣、對業內事務作出貢獻,以及在有需要時抽身參與公共服務。
香港現有約1,500名執業大律師,其中105人是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