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學生被控前年在馬鞍山的學校管有爆炸品TATP案,法官指示控辯雙方提交補充資料,押後至9月裁決。
案發時18歲的被告黎文光到區域法院應訊。案情指,他前年11月在馬鞍山的中學管有兩包錫紙,內有粉末爆炸品TATP,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和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
而針對其無牌管有彈藥罪,辯方以用作私人裝飾作抗辯理由,認為可獲豁免。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提出極端例子,指一個人將子彈放入透明玻璃箱,擺出來說是裝飾;即使具有高度爆炸性,是否毋須領牌?而法例亦列明,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宣布某東西為彈藥,則不能獲豁免,目前包括了哪些?
法官指示控方查詢律政司和警方,了解《火器及彈藥條例》立法歷史、意圖,提交補充陳辭和資料,令法庭知道法例為何有例外情況,辯方亦須作出書面回應。
另一被告、案發時17歲的趙旭,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法官將裁決日期押後至9月14日,對未能提早通知控辯雙方表示歉意,指有很多案件要處理,在仔細作裁決時才發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