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合共判監九年。
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月一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
案件由三名指定法官審理,判詞稱任何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指被告當時並非在一大批示威者中靜靜高舉旗幟,而是故意衝向警方防線,造成最大影響及吸引更多注目;加上事發在七一回歸紀念日,整體情節嚴重,根據法例要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判囚六年半。
判詞又稱,被告以恐怖活動達致政治目的,應該被譴責;而涉及分裂國家屬加刑因素,判囚八年。部分刑期分開執行,兩罪合共判囚九年,另電單車牌停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