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草案的委員會上,有議員質疑劏房定義太闊。
新民黨香港島議員葉劉淑儀表示︰「大屋有四間房,我住不完,喜歡找人作伴。租給一個大學生住,是『租房」』,我沒有『劏』,應該租房根本不包括在你的定義太闊。如果是沒有拆通,只是板間又算不算分間單位?」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說︰「我們現時所謂分間單位的定義,就是任何一個在大單位中,其中一部分我們就當是,我不理該部分是租出廁所、廚房。租一個房,房間有沒有改動過或者租了一個空間,空間只放一張床位,不需要有間隔,都會中我這個條例,這的確是比較廣泛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