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有人發起九龍遊行,陳皓桓、梁國雄、何俊仁等七人被控煽惑他人或組織非法集結,分別被判監11至16個月。
七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被控2019年10月19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案發翌日有人發起九龍遊行,除何俊仁,其餘三人跟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被控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陳皓桓、梁國雄被判囚16個月;何秀蘭被判囚14個月,餘下四人被判監11至16個月。除了黃浩銘,其餘六人與當年8月18日、8月31日及10月1日案件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由14至22個月不等。
法官指,案發的2019年,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重申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又指何俊仁當時呼籲群眾和平遊行,但同時希望「勇武」加入,一同公民抗命,顯示其知道遊行有風險,而且無任何措施避免動亂,認為被告所講的和平不過是空話。
法官續指,案發當日陳皓桓提到,知道「有些朋友會有其他行動」,必然意指暴力,又呼籲參加者拍手支持「手足」,認為不必區分當日遊行路線沿途的暴力破壞,是何人所為,被告和遊行參與者均須承擔責任,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兩項控罪以18至2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部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