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中大二號橋衝突,五名中大生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案發在前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塞道路。
中大二號橋附近有多人聚集,有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進入校園,發放催淚彈並拘捕五人,年齡介乎20至23歲的五名被告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案發時是中大生,早前否認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被告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是有備而來,雖然五名被告只涉及第四次衝擊,但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在暴動歷時約一個多小時期間,示威者共投擲了23枚汽油彈。
雖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2分鐘,但示威者強烈攻擊,擲了5枚汽油彈,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雖然無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
又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而23歲被告符凱晴在判刑前親自求情,指不後悔,不認同法例和裁決。
法官指,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以5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五人年輕、無案底,全部減刑3個月,就暴動罪判各人監禁4年9個月,與違反《禁蒙面法》3個月的監禁同期執行。而符凱晴犯案時,亦正在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需加刑2個月至4年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