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 除特殊情況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

即时港闻

发布: 2021-10-22 07:00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建議有三大方向,包括除非有特殊情況,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若申請人的律師被認為不適宜代表時,當局可委派其他律師。

近年有聲音質疑法援制度遭濫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要求政務司司長檢視法援制度,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結果。

其中就刑事案件,現時法援申請人可自行挑選律師代表。新方案下,除非該律師已在下級法院,就相關案件代表申請人,否則全部由法援署署長指派。

政府解釋相關條例無條文訂明申請人可自選律師,只是多年來市民都誤以為這個是法定「權利」。

民事案件則進一步減少律師接案宗數。現時每名大律師一年內最多可接辦20宗,律師則最多可接35宗。新方案下,他們接辦的案件減少約一成,分別一年內最多接15及30宗。

新方案又限制接司法覆核案件的上限,規定大律師每年最多三宗,事務律師最多五宗。按去年的案件數目推算,新做法下,分別每年多37宗及27宗相關案件,可分派予其他律師及大律師,佔去年相關案件的四成三及三成八。

政府又提出引入一系列加強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外委律師若預計自己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起訴,須及時通知,否則有後果;訂立機制,若申請人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或不適宜代表時,當局可委派其他律師;如申請人未經當局事先同意,增聘私人律師,就算屬義務性質,當局會取消法援或委派其他人。

司法覆核案件方面,會成立專責內部委員會監督這些案件的管理;分階段發有限度的法援證書,以監察案件不同階段的理據;若再無合理理據,就會取消。因應社會近期的誤解,會在取得申請人同意下,披露批准或拒絕相關申請的原因。

根據資料,近十年法援署平均接獲約二萬宗法援申請,至2019年開始下跌,去年跌至一萬四千多宗。

司法覆核的申請自2016年一度急升至一千五多宗,但前年起顯著下跌,至去年僅接獲359宗,是五年新低。

然而獲批的則由五年前的27宗,升至去年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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