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除非有特殊情況,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對於大律師公會擔心建議或違反《基本法》,公會前主席湯家驊認為安排合憲合法。
政府提出日後如就刑事案件申請法援,除非該律師已在下級法院就相關案件代表法援申請人,否則律師由法援署署長指派。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本台節目《講清講楚》指,安排不會影響審訊結果。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說︰「強行把沒有用的或不稱職律師強迫申請人接納,這麼多年以來都沒有聽聞過,或是極少聽過這樣投訴。我認為有部分人覺得他選擇的律師才會勝訴,其他律師就會敗訴,這個概念是完全錯誤,律師好不好是重要,但是案件本身的案情是更加重要。」
《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按當局建議,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一般情況下未能自選律師代表,大律師公會早前指任何改革應根據《基本法》第35條,曾任公會主席的湯家驊就認為安排合憲合法。
湯家驊稱︰「國際人權公約之下,選擇就是指你選擇政府提供給你的律師,或是聘用自己的律師。其實一直以來,譬如是法庭當值律師制度從來都沒有選擇,都是輪到誰人就由誰人作為代表。如果要用公帑就要接受公帑的制度;如果你不願意接受這個制度,你可以自行聘請律師打官司,所以我不覺得這樣是違反《基本法》第35條。」
他又指,法援制度屬高度自治範圍之內,看不到有需要由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