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和證監會分別更新指引,提到金融機構若留意到有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等,須向警方披露資料。
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任何人知悉、懷疑或獲悉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須將相關資料向警方披露;若違反,可被罰款五萬元,以及監禁三個月。
銀行公會和證監會上周五在網站,更新關於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提到兩種情況下,須向警方披露資料,包括金融機構留意到某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拘捕或檢控,以及金融機構收到執法機構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某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必須向警方財富情報組披露相關人士持有的所有種類財產或有關情況。
常見問題中也提到,雖然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完全知悉有關罪行的準確性質,但仍須盡最大努力上報給警方。
有立法會議員擔心,銀行或證券行未必時時留意到警方最新執法行動,希望當局容許金融機構解釋。
經民聯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表示:「蘋果(日報)那個時候人人都知道,如果有些未必可能這麼關我們行業的事的話,我們未必事事留意,如果疏忽或一時看不到的話,這個是否有機制去解釋。」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則表示,銀行以往都有就洗黑錢等罪行向警方提交資料,今次做法類似,認為銀行處理時不會有困難。
金管局發言人回應指,今次更新常見問題是回應業界關注,與以往做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