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討論改革法援制度,政府強調修訂符合《基本法》,有議員認為過往機制被濫用,贊成改革。大律師公會原則上歡迎,律師會就指應提升報酬,吸引更多律師參與法援。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提出三大方向,包括建議刑事案件由自選律師改為法援署署長指派、限制律師接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宗數。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大律師公會指原則上歡迎建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稱:「令我們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及就有關程序全面提高透明度。」
但公會亦指司法覆核案多數由政府一方、律政司或外聘律師答辯,若申請人的指派律師經驗較淺,可能造成不公。
律師會則指出,法援以公帑支付,涉及公眾利益,須小心運用。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稱:「19年後社會事件法援署較寬鬆,變相發生現在我們所講,會否有人濫用此提名機制,你要擴闊律師池的選擇,其實都要有些吸引力,令新律師肯去做,因現時的報酬對一所律師樓相對,並非一個太吸引的報酬。」
對於有意見指,修訂或違反《基本法》35條有關市民可以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強調改革符合《基本法》,法援署署長有權力及責任施加合理限制。
行政署署長鄭鍾偉說:「這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法援署署長委派律師時,其實是以受助人的利益為前提,去委任合適的律師,從而令到他獲得公平的審判。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這也將是法援署署長繼續堅守的一個原則。」
有議員認爲過往機制被濫用,贊同政府堵截漏洞。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指出:「法援應是社會服務性質,而不是一些律師行、個別律師或大律師的『長年飯票』。」
政府強調,相關建議回應社會關注,防止有律師壟斷法援案件及增加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