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上環暴動案,23人否認暴動、襲警等罪。區域法院法官早上裁定20人暴動罪成,另外3人脫罪。
前年7月28日,24人被控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一人認罪,其餘23人否認所有控罪,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首次引用終審法院早前就「共同犯罪」原則裁決作案例,指20人身處示威者前排,築起傘陣向警方投擲雜物,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情況惡化,甚至升級至衝突。
法官表明認同控方立場,逐一講述各被告的角色,指他們均為主犯,親自參與並干犯暴動罪。
當晚示威者人數不斷上升,警方推進時只是退守而並未散去。示威者之間互相照應,顯示他們懷有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即暴動罪的罪行元素。
最終裁定20人暴動罪名成立,其中兩人分別被加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以及一項襲警罪,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全部還押至下月4日判刑。
而其餘3名被告,法官認為雖然憑衣著,3人極可能是暴動參與者,但是不肯定他們知悉身處現場是非法集結地方及親身參與本案暴動,因此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