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三人去年六四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 下周一聽取求情

即时港闻

发布: 2021-12-08 21:30

撰文: 無綫新聞

去年六四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下周一聽取求情。

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由囚車押到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詞指,黎智英當日到維園噴水池,唯一目的是參與記者招待會及燃點燭光,又曾建議李卓人點燭,之後一同叫口號。

黎智英是知名人物,到場出席足以召集群眾支持,毋須發言已可煽動;又在其他訪問指,大量市民進入維園,自己相當鼓舞,可確認其煽惑的目的。

案發當晚約二萬人參與晚會,鄒幸彤一直緊隨李卓人後,李卓人呼籲「現場朋友」默哀一分鐘及叫口號,眾人都順應要求及和應。

鄒幸彤指自己被記者及其他人包圍,無法見到支聯會群組以外人士,明顯逃避問題,裁定她煽惑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

法官指現場片段顯示,何桂藍當晚維園內的行徑位置靠近支聯會眾人,社交媒體帖文有白花燭光照,又在場內發布帖文,顯示她正參與受禁集會,強調「集會」法定定義不含「去中心化」的自發政治行動,裁定她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連同三名被告,案中共26名被告,16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4至10個月,另外五名認罪的被告,下周一判刑;餘下兩人,羅冠聰及張崑陽已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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