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四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下周一聽取求情。
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由囚車押到區域法院。支聯會去年申請在維園舉行六四晚會,被當局以疫情為由拒絕,並發出反對通知書。
法官胡雅文說黎智英當日到維園噴水池,唯一目的是參與記者招待會及燃點燭光,又曾建議李卓人點燭,之後一同叫口號。法官說,黎智英是知名人物,到場出席足以召集群眾支持,毋須發言已可煽動;又在其他訪問指大量市民進入維園,自己相當鼓舞,可確認其煽惑的目的。
至於鄒幸彤及何桂藍,法官指兩人供詞荒謬,連雙方同意事實都未能支持兩人證供,形容鐵證如山,兩人供詞根本無法否認。案發當晚約二萬人參與晚會,鄒幸彤一直緊隨李卓人後,李卓人呼籲「現場朋友」默哀一分鐘及叫口號,眾人都和應,鄒幸彤指,無法見到支聯會群組以外人士,明顯是逃避問題。
對於鄒幸彤爭論警方禁令違法,法官重申按《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國家及公共安全及秩序等,禁止任何公眾集會舉行,警方當時採納衞生署的建議、做法謹慎,裁定她煽惑他人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法官又指,現場片段顯示,何桂藍當晚維園內的行徑位置靠近支聯會眾人,社交網站亦有白花燭光照片,顯示正參與受禁集會,裁定她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連同三人,案中26名被告,16人早前認罪,被判囚4至10個月,另五名認罪被告下周一判刑;餘下兩人,羅冠聰及張崑陽已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