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院舍內部分兒童按規定,法定監護人為社會福利署署長。
一些兒童或少年因為不同原因,例如父母雙亡、失蹤、入獄、長期留院、欠缺照顧的能力,或被評估不適宜照顧子女等、不能或不適宜與家人同住,會由社署按《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社署署長為他們的法定監護人,並由社署安排入住適合的院舍,而今次涉嫌發生虐兒事件的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就住有一批由社署署長監護的幼兒,當中亦有懷疑曾被職員虐待。
「童樂居」是為初生至3歲的嬰幼兒提供24小時住宿照顧服務,這些兒童包括經法庭轉介或來自有問題的家庭的孤兒和棄嬰。
2011年6月父親節前夕,時任社署署長聶德權探訪「童樂居」,身為院舍一批幼兒的法定監護人,聶德權與幼兒玩遊戲,又為當中年紀最小、未滿一歲的一名女嬰提早慶祝生日,女嬰被發現遭遺棄時,身上並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及資料,其後被頒令由社署署長作為她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亦按既定安排,跟聶德權取名姓聶,當年截至4月底,受聶德權監護的兒童和少年共有779人,當中有6名兒童跟聶德權姓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