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男女被控2019年在尖沙咀參與暴動,其中九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押後到3月5日判刑,被告不准保釋。
案情指各被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用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築路障等。
十人否認控罪,有被告稱在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現場而被捕。法官指說法不能成立,集結人士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會盡快離開現場,當時被告的衣物及裝備,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合理推論是有意圖參與暴動。
案中唯一罪脫的26歲被告,法官指從涉案片段看到,他當晚因前方不能通過而掉頭離開。被告舉高雙手不等於曾參與暴動,法官認為警員供詞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