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名參選行政長官的李家超日前委任三名選舉開支代理人,負責處理選舉開支,上限是1,760萬元。
第一任行政長官1996年年底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出,當時未有選舉開支上限的規定,當年當選的董建華其後公布,他的選舉開支是接近274萬元。
2001年,當局制訂選舉開支上限的規例,考慮過五類競選開支,包括設立競選辦事處、聘請競選工作人員和顧問等後,將上限定為950萬元。
第二任行政長官開始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在無對手情況下自動當選的董建華選舉開支近680萬元,是上限的大約七成。
到2011年,選舉開支上限增至1,300萬元,原因包括物價上漲,以及選委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候選人需要動用更多人手和資源、舉辦更多地區和全港性的競選活動。
其後選舉開支上限,先後兩次作出修訂,最新上限增至1,7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