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被裁定灣仔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 下月7日判刑

即时港闻

发布: 2022-04-23 01:02

撰文: 無綫新聞

11人被裁定2019年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下月7日判刑。

案發在2019年10月6日,政府實施《禁蒙面法》後,約500人在灣仔一帶集結,其後演變成暴動,有人打碎磚頭,又投擲燃燒彈縱火等。其中6男5女當場被捕,由18到32歲,報稱是學生、社工及文員等。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當日被告被制服或扣查的位置距離警方防線約200至300米,可見他們並非路過的旁觀者。

法官又提到在各被告背囊內,分別發現口罩、防毒面罩、手套、頭盔及索帶,甚至水槍及通渠水,所帶裝備都不是普通人隨身帶備的物品,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的裝備,各人亦無合法理由攜有。

法官指,各被告蓄意裝備好自己到場,明知暴動發生,仍然選擇留下壯大聲勢,裁定11人暴動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裁定管有或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另一人被搜出一支鐳射筆,法官認為他打算在暴動期間用來照射警方影響視線,具傷人意圖,裁定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法官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等待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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