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邨有男子承認走廊吐痰 裁判官批行為自私判囚30日

即时港闻

发布: 2022-04-26 03:00

撰文: 無綫新聞

葵涌邨部分樓宇一月圍封強制檢測期間,一名男子在邨內其中一幢樓走廊吐痰,被告承認兩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裁判官判刑時批評被告行為自私,判監三十日。

案情指,35歲報稱冷氣水電維修工的吳麟聰1月22日,在葵涌邨春葵樓906及909室外的公眾地方吐痰。

事發後有人向警方提供涉事人身份,涉事人當晚到警署自首,警誡下指到春葵樓八樓找朋友,解釋因嚴重敏感,喝水時「濁親」作出相關行為。他承認兩項新增的公眾地方吐痰罪,而原被控的一項遊蕩罪獲撤回。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明白令人厭惡,對大眾造成影響,希望向公眾致歉。被告由一月還柙至今,相信已得到教訓,行為亦未嚴重至判監,希望法庭以罰款方式處理。

西九龍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當時非常嚴重,認為被告是故意吐痰、行為自私;又指被告不顧他人健康,有機會散播病毒,不但沒有公德心,更缺乏常人應有的衞生標準,不接納辯方指行為僅達到令人厭惡程度。

她指單純罰款不足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被告認罪,兩項控罪各判囚二十日,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30日。

根據法例,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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