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灣仔暴動案11名被告罪成 8人判囚3人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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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2-05-07 02:33

撰文: 無綫新聞

11人參與2019年在灣仔一帶的暴動,八人被判囚33至37個月,其餘判入教導所。

6男5女被告18至32歲,分別報稱學生、文員、社工及建築工人等,被控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在灣仔杜老誌道同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八人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全部人早前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作出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到場已經是壯大群眾聲勢,恃著人多勢眾做非法行為;暴動時間不算長,但涉及範圍大,有人擲燃燒彈,亦有磚面和欄杆被破壞,情節不輕微。被告明知有人做出暴力行為,不阻止亦不介意,仍參與集結,有如共犯。

法官又不同意辯方指,現時社會平靜許多,可以考慮輕判,強調任何時候都不能姑息暴力,要嚴懲暴動的主謀和集結者,附和者亦不能輕判。

考慮各被告初犯或身體狀況差等,其中六人判入獄33或35個月,但另兩人因有意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或管有鐳射筆,判監37個月;至於3名未滿21歲被告就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讀出部分被告求情信,指感情真摰,沒有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或政治宣揚,相信除了想獲輕判,亦想獲諒解,寄語被告服刑後好好生活,「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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